請 貴公司惠予協助加強審查業務員相關招攬資格,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2751號令修正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不得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
二、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14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0661號令修正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九條: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三、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綜字第10102573201號令修正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不得聘用未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四、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2400 號函:「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七條:應確保招攬人員具有招攬相關保險商品之資格、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經測驗合格,並已具備所銷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