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業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並於今日發布施行。
本次共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 為強化對保險業之招攬作業,要求保險業應將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業務人員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以及保險業對保險代理人之管理等事項納入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及程序,俾強化對保險業或從事招攬之業務人員招攬行為的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為強化對保險業之核保作業,要求保險業內部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納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圖、明訂適合度政策內容,以及須對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間具相當性等特定事項訂定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 九十九年修正本辦法時,為給予業者調整作業時間,訂定過渡性規定,現已無繼續規範之必要,惟考量本次修正保險業所需調整之作業期間,爰明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為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理賠之防火牆機制,修正規定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業務,以及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亦不得對其招攬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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