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9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05882號函核定增列「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之「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第12點行為態樣及懲處標準。
行為態樣:
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診斷及處置證明。
懲處標準:
停止招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