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保險業招攬新契約要保人為法人件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相關規範,詳如說明,希知照。
說明:
一、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02月26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2220號函說明;為符合保險法第14條第4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二、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05月29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6130號函說明;如機構法人基於規劃員工退休照顧考量,且依據現行法令或示範條款規定為員工或所屬成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尚非屬該會102年02月26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2220號函(諒達)之限制範圍。
三、重申102年03月11日新壽行銷字第1020000041號文說明;為符合保險法第16條第4款規範,自即日起;新契約不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依主管機關再次來函修訂為機構法人基於規劃員工退休照顧考量,且依據現行法令或示範條款規定為員工或所屬成員可受理新契約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但董(理)事身份人員仍排除不予受理。
四、惟上述說明;受理新契約時機構法人應提供基於規劃員工退休照顧考量之相關文件以茲證明,且要保文件表單『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AG4)』投保目的應勾選退休計劃選項。
五、請轉知所屬人員知悉,俾利業務推展。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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