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金管會發布之裁罰命令 國寶人壽提出四點聲明
、重申合法立場新聞稿
對於7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針對國寶人壽之裁罰命令結果,國寶人壽表示失望,並重申公司行使股東表決權利之行為屬合法,並沒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並針對金管局所列違反事宜,提出四點聲明如下:
一、保險法令並未禁止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關內部人員之個人疏失行為,金管會之認定與本公司之認定有落差,本公司將另行處理,惟外部之行使股東權利之行為,仍屬合法行為,公司行使股東權並非違反保險法令之行為。
二、金管會僅要求國寶人壽不得行使股東權利,卻未通盤要求全體保險公司,顯然有失行政行為之公平性。
三、金管會欲介入干涉保險業之權利行使,卻只要求國寶人壽自行承諾不出席龍邦公司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其採取類似行政指導之方式,卻又事後嚴詞指摘國寶人壽違反承諾,金管會顯然忽視行政指導係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更無視於行政程序第166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之規定。
四、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並非資金運用,且國寶人壽於出席龍邦公司股東常會前已依法對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做成說明,並循內部程序進行用印審核,相關程序已符合法令及內控之規定,金管會裁罰所持之理由欠缺依據。
基於上述聲明,本公司將考慮依法提起訴願,以維護自身權利,也希望主管機關評斷保險公司違法與否,能有更周全公平之考量依據,以避免傷及投資人的權利和影響保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