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102年6月19日保局(壽)字第10202064770號函供參。
說明:
一、有關代繳保險費請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查核業務員登錄資格。
二、業務員如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9款「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之情事,請依懲處參考標準辦理:
(一)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以致保戶權益受損者,停止招攬三個月。
(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者,撤銷登錄。
(三)未按規定交付收據予保戶,致保戶權益受損者,停止招攬三個月。
(四)變造無效送金單騙取保戶或其他第三人之保險費,撤銷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