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將實施之制度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0條之1規定「經紀人公司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100年12月29日修正發佈;101年7月1日施行)。目的為公司內控、指導功能、減輕管理階層負擔、及時風險評估加強業務管理及以減少企業損失。
二、違反之保經代公司依保險法第167-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三、各單位主管請詳附件文件並加強宣導並依規定辦理.公司將製定檢核表另文公告檢核依規.請各人員配合執行.
請入專區部公文中參閱相關文件